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管理、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等部委《推进协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意见》以及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应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展示协会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行业和会员享有的知情权。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发挥好协会服务政府、行业和企业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颁布对企业发展具有指导性的政策信息、政府授权履行管理职能的统计等信息和按协会章程规定应发布的信息。依规向社会、行业和会员单位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条 协会负责人负责协会信息公开领导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负责协会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组织及落实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协会应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收费标准、诚信承诺书、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向行业公开行业自律公约、科学技术奖名单、信用体系建设、分支机构情况和行业统计与分析情况。

第六条 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和理事会确认应公开的信息。信息范围包含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信用承诺、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党建情况、国际交流和工作动态等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及时,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八条   信息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不定期(突发事件等)公开两种形式进行;定期公开以季度为节点,不定期公开随时进行。

第九条  
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含行业)公开的信息采用网络专栏、报刊杂志、“信用中国”、公众媒体和新闻发布等形式公开;向会员公开的信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论坛交流会、文件通知和会员信群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应与分支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以联网方式公开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推动改善信息发布效率,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业务部门填写信息公开内容签批单(附录)→部门领导审核→财务部对数据进行会签→秘书长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经办人应将信息稿电子文档发送协会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发布前核对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发布格式要求,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发布。综合办公室将发布稿连同领导签批单一并存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要求及责任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 门,及时加载信息源,在信用中国网站、协会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和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协会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协会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协会的信息公开发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协会其他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逐渐形成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推动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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