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石油工程建设行业自律公约

  • 发布时间:2021-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石油工程建设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健康发展,约束行业的从业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我国石油工程建设行业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为营造我国工程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觉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做出贡献。

第三条 石油工程建设行业自律的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通过“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社会监督”,实现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系指协会会员单位和参与石油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建设管理(项目业主)、项目前期咨询评估、项目管理(PMC)、工程承包(EPC)、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PMC)、施工、检测、检维修、运行管理、设备与材料制造、防腐保温以及其它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公约成员单位在境内外所管理、承建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都应自觉实行行业自律。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行工程咨询、招标投标、项目管理(PMC)、工程承包(EPC)、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投料试运、投产运行、维抢修、设备与材料制造、防腐保温以及其它技术服务等相关规定、规范、标准。

第八条 自觉维护石油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

1) 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在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工艺技术选择、工程承建单位选择、设备与材料采购等方面,未按招标投标法程序、规定执行和选择中标单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等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承包权或设备、材料制造权的等;

3)散布虚假信息,损坏竞争对手的企事业形象的;

4)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在投标竞争中搞价格联盟或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超低价格报价等干扰市场正常招标投标的;

5)利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实现合同确定的工期、质量、HSE、投资等目标。

第十条 建设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设计、采购、施工、检测、投料试车、试生产、竣工验收全过程质量控制,杜绝任何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国家能源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建设绿色工程、文明工程。建设单位和项目参建各方要认真履行HSE承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工程建设不扰民、不污染环境,注重员工健康,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建设阳光工程、和谐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自律:

1)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业主职责,营造公平、和谐、廉政、积极向上的项目建设氛围,为建设项目圆满完成创造必要条件。

(2) 工程监理、项目管理(PMC)、工程承包(EPC)单位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合同职责,严格分包管理,规范管理行为。

(3) 工程参建单位应尊重、服从业主、工程监理、项目管理(PMC)、工程承包(EPC)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注重与同行施工单位的协作与交流。

(4) 设备与材料制造单位应认真履行供货合同,做好产品售后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公约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要自觉执行公约制定的各项原则和行业自律条件,按照本公约从事工程建设各项业务活动,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协会为本公约实施的管理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公约成员单位意见和要求,向公约成员单位反馈公约执行情况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并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为推动行业自律工作,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批准,协会已经在行业内全面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依据协会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不同类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对评为信用等级“AAA”级的企(事)业,尝试对有关招投标机构施加影响和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等。

第十七条 如若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给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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